汉济法评 — 虚拟币诈骗更具迷惑性,切记盲目追求短期高额回报上当受骗!

Connor 火币app 2024-04-16 23 0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由廖某某开发设计了“BAC芯”手机软件用于销售虚假数字货币BAC币币虚拟币。为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信息,何某找到蔡某某,让蔡某某专门负责提供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电话卡用于收取销售BAC币所得款项,并安排人员进行取现。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员购买BAC币,何某利用已判刑的罪犯宋某某(曾用名张某)的照片做微信头像,使用尾号f22、512、u22等微信号,以“霸道总裁”等微信昵称,在多个微信群里发送宣传销售BAC币的信息,谎称BAC币是国家央行推广发行的国有化数字货币,未来可以升值等内容币虚拟币。期间,何某通过微信与柯某某联系,柯某某表示可以利用其带领的团队进行BAC币的销售。何某将自己通过“BAC芯”手机软件生成的BAC币交由柯某某销售,并将BAC平台管理员的账号交给柯某某管理。

同时,程某某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柯某某参与BAC币销售币虚拟币。后来程某某在微信上将何某加为好友,将销售BAC币款项转入何某提供的银行卡内。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何某、柯某某、程某某等人共计销售BAC币获款人民币150537850.39元,涉及被害人人数602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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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币虚拟币</strong>,切记盲目追求短期高额回报上当受骗!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销售BAC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币虚拟币。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币虚拟币。对于各被害人的损失由被告人何某继续退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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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济律师提醒】

虚拟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币虚拟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外比特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也随之盛行。

在比特币的带动下,国内很多虚拟币的投机行为也更为频繁,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以及经济金融秩序,而且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币虚拟币。其中以虚拟币炒作之名行电信网络诈骗之实的犯罪危害尤甚。不法分子往往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利用投资者盲目追求短期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据为己有,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投资者也更容易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本案所涉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组织严密、发展迅速、受害人数众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币虚拟币。本案被告人何某通过设计开发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假数字货币BAC币的手机软件,并编造该货币系国家央行推广发行的国有化数字货币,升值空间大的虚假宣传,在微信群中大肆散布,先后诱使6万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购买BAC币,诈骗金额1亿5千万余元,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本案的依法审判,对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净化金融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币虚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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